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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7 12:50

  [摘要]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绵府函[2008]4号),我市从2008年1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工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绵府函[2008]4号),我市从2008年1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工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本级、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科学城办事处和江油市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385.0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8.50元;人平每月调高30.80元。其余各县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315.0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