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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可助推消费金融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2-06-05 17:02
    【摘要】在我国当前的保险消费中,虽然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其中依旧存在诸如市场增长不平衡,消费动力不足,销售误导症结难治,销售误导症结难治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必将影响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消费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兼具公平与效率优势的社会互助制度,保险业的声誉与日俱增。然而,综合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保险消费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市场增长不平衡。除人身意外险外,其它险种在2006-2010年间保费收入增长率均出现剧烈变动。如,2008年寿险和健康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高达49.2%和52.4%,2009年又分别陡降为12%和-1.96%,健康险保费收入出现负增长。2011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2223.72亿元,环比增长8.62%,但较2010年同期下降了1.29个百分点。
  其次,消费动力不足。目前我国保险深度为3.4%,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我国保险密度水平是121美元,世界平均水平为600美元左右。保险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差,大部分消费者对与自身相关的保险知识了解甚少,尚未树立充分利用保险进行风险分担的意识,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保险宣传存在重广告促销、轻知识宣传教育的问题,消费者获取保险知识的渠道有限。
  再次,销售误导症结难治。近年来,保险公司退保规模渐趋增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直接原因看,是受到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许多投资人或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但保险销售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及部分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的误导是重要根源之一。保险营销中存在急功近利、夸大其词的弊病;消费者保险知识及风险意识淡薄,也容易冲动购买。当投保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和最初保险销售人员所说的并不完全一致,达不到自己预想的效果,进而选择退保。
  最后,理赔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保险业饱受社会诟病的重要原因,包括:理赔时效差、理赔条款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同、投保理赔态度反差较大等。这成为影响保险业消费者信心和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如何促进和规范保险消费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保险产品自身的特征、保险业目前营销模式的结构缺陷、传统文化和消费观念的影响及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力量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及原因,现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首先,深化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当前的保险营销体制已对我国保险消费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仅在代理制和员工制、分销与直销、专业化与综合经营等之间做出选择远远不够。先要逐步缓解整个保险营销链条上的保费压力,改变对营销部门和人员的评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在营销制度改革上都有一些自己的探索和经验,有些非常有借鉴意义,值得在全行业试点,允许并鼓励各种新型营销模式的存在,形成百花齐放的格局;在各种试点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制定各项规则,引导、规范新型营销模式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保险宣传和教育。包括:第一类以知识宣传普及为目的,如以监管部门为主导,联合教育机构编印知识读本,普及风险及保险知识;或以行业组织、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为
  主体对消费者进行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介绍说明;第二类以风险提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通过建立投保提示、保单及赔案查询、电话回访等制度,增强保单信息的透明度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行业组织大力推动,市场主体积极落实。
  再次,加大经营机制和产品创新。各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机制,把服务消费者作为机制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忌盲目扩张,确保服务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提高透明度,减少在消费者心中造成的承保理赔服务的反差。进一步拓展新型营销渠道,积极发展网络、电话营销等新销售模式。解决保险产品和服务雷同的问题,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沟通协调机制,化解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矛盾。
  为什么要发展消费金融业
  消费金融无论从扩大内需,还是从金融产品创新,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角度看,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美国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因此,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扩大内需、保证增长、促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金融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有助于填补“地下金融”和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国内消费金融业务几乎由商业银行垄断,其中信用卡业务占有相当比重。消费金融公司的引入有利于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
  最后,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由于其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随着我国经济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日益增长,借贷消费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由于人口数目庞大,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却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金融服务,仍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强。因此,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
  保险业可助推消费金融业发展
  提到消费金融,人们往往采用较狭义的理念和认识,认为消费金融即消费信贷。如从大金融的视野考察,我认为,消费信贷和保险机制可有效互动,构建更有效的金融消费政策和服务、制度体系。
  首先,提供征信服务。当前制约消费金融业发展最突出的瓶颈是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力不够。信用风险源自两个问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专业管理。消费金融通常是在一对一的关系下产生的,信用提供方和信用接受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授信方缺乏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会产生信用风险问题。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天然属性,信用风险也不例外。保险如果介入消费信贷,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使一对一的直线关系变成了三角关系,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如保险公司凭借其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帮助了解个人资信情况,可有效降低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也可为个人提供信用保险,普通居民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在获取信贷遇到困难时,可通过购买个人信用保险,来增强自己的信用等级,从而较方便地从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贷款;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的介入转嫁了风险,可放心地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保险体系证明了个人信用保险将提高消费信贷的可得性,加强和提高金融体系内信贷资产的安全,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和稳定发展。我国的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科学设计适合市场需求的消费金融和个人信用保险产品必将有着巨大的市场机会。
  其次,提供小额信贷保险。保险公司可借鉴银保合作的小额贷款保险,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小额信贷保险。小额贷款保险是近几年新兴的农村金融品类,是保险公司在银行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涵盖意外伤残及意外事故保险责任。小额贷款保险不仅有效解除了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的担忧、解决了农民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发展,也使保险公司找到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保险的资金融通、风险保障双重功能实现了最大化,取得了银行、农户和公司三赢的局面。消费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可采取与银保合作相同的方法,开发小额信贷险种,在消费金融公司向客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客户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为消费金融公司上了第二道风险防护网,为贷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和意外伤害医疗双重保障,实现消费金融、保险公司和贷款人三方共赢。
  最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经典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多少取决于可支配收入、对未来的预期及拥有的财富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使用一生的收入,规划一生的消费与储蓄,将消费的即期决策推广到跨期,因而当前收入只是决定消费支出的因素之一,预期和财富也是决定消费的因素,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影响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消费的重要拉动作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了,人民群众没有了后顾之忧,消费底气也就足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
    【慧择提示】商业保险消费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单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或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险金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