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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禁止9类销售误导行为

更新时间:2012-06-05 10:52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日新月异,保险也日益走进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保险营销也在我国迅速发展,可其中却也不乏大量行业痼疾。日前针对9类保险营销中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 ,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10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明令禁止了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9类误导行为,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将被取消其营业资格。
  据了解,《意见稿》包括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条款和费率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及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等10个方面共98条内容,对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色尤为突出。
  在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身险处处长万声宇说,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存在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几的收益率”的现象。投诉的客户中,50%以上表示是受了高收益的误导。
  为此,《意见稿》明令禁止的9类误导行为中,规定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不得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等。
    【慧择提示】保险在今天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完善保险市场体制,健全针对各类保险营销行为的规范准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营销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