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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7-08-27 14:52
    【摘要】保险在今天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保险的规范也在不断深化,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慧择提示】保险在今天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完善各类保险体制,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利用保险为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关系保险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已成为各级政府不可忽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