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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外出旅游 意外险购买小常识

更新时间:2012-04-25 14:17
  【摘要】外出旅游已经成为现代都市人长假休闲的重要内容,不少市民都已为即将到来的五一小长假做好了准备。可是,不少市民往往只关注旅行线路的安排,却忽视了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专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前不妨给自己选购一份合适的保险产品为旅行“保驾护航”。在购买意外险时,市民不要忘记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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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保意外险时,消费者尤其要注意的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是包括“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若要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据介绍,意外险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条款中陈列的“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主要是指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注意条款免责事项
  日常人们认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
  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明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慧择提示:长假休闲,不仅要玩的愉快,更要玩的无忧,为出行备好一份保障,让自己和家人多一份安心,购买一份保险是每一个都市人的良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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