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会,写这个,不是想破坏大家的夫妻感情。
只是刚好看到一个案例,小小震惊了一把。
目前很多丈夫会给妻子投保,或妻子给丈夫买。
随着带“投保人豁免”的重疾险增多,“夫妻互保”也很常见,即互为对方保单的投保人。
要给大家扫兴了,这种用面包保障爱情的做法,其实有风险。
因为纠纷太多,还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站出来填补漏洞,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先给大家看案例:
施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意外身故,家人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一张以施先生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在上一段婚姻期间由前妻刘女士作为投保人为施先生购买了保额300万的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一栏写着配偶刘女士。
现在的妻子张女士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前妻刘女士得知消息后也前来根据保险公司要求领取施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张女士认为自己才是施先生的配偶,300万应该由她来领取。
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大家觉得该赔给谁呢?
可能大部分会选前妻刘女士。
因为她不仅是投保人,还是受益人。
但正确答案是:这300万,前妻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300万,现妻张女士也没法“独吞”,而要和施先生的子女、父母一起分。
是不是和你想的出入太多?
尽管结论残酷,你还可能接受不了。
但没办法,2015年最高法院已对类似案例一锤定音。
以下内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P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再回顾下案例,大家应该能明白为何前妻拿不到一分钱了:
首先,施先生那份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身份关系)刘女士(姓名)
然后,施先生和刘女士离婚了(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根据第九条(三),施先生的保单相当于未指定受益人。
按《保险法》,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是法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领取保险金。
继承顺序是这样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在,那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赔款如何分配呢?
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即赔款会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
所以施先生的300万身故赔款,会在他现妻张女士、他的父母、他的子女中平均分配。
如果施先生和刘女士有子女,那他们的子女也能分。
而刘女士和施先生离婚了,她是没权利分钱的。
蛮残酷的。
但……没必要因此被吓到。
仔细研究第九条。
如果当初施先生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并未注明名字。
那按第九条(二)第二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这300万妥妥是刘女士来领,张女士分不到钱。
又或者,如果施先生是自己给自己买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那根据(二)第一种情况,刘女士就分不到钱了,她的受益权随着她和施先生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消失。
这反差有点大。
可见,给配偶投保,或者让配偶给自己买,有一定风险。
考验的不只是爱情——
数据显示,中国近年离婚率逐渐升高,2016年全国大概有430.3万对夫妻离婚,其中30-40岁的人群是离婚的主力军。
还有“面包”——
按《婚姻法》,如果是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买的,属于个人财产),那离婚时,原则上需按照现金价值做分割。
也就是说,离婚了,不止会牵扯受益权的问题,可能被保险人连保障都没了。
如果不想接受考验。
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最省事,就自己给自己买好了。
至于受益人的问题,不是所有保单,配偶都能成为受益人。
按谁有权领取理赔款划分,受益人可分为“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
从名字都能看出两类的区别。
涉及到“身故受益人”,说明被保险人已经身故,赔款主要用于弥补其家庭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所以,“身故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配偶、子女。
“生存受益人”被保险人并未身故,赔款是给他看病治疗或弥补收入损失的。
像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中的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受益人都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且不能变更。
简单一点说,买寿险、意外险、身故也能赔的重疾险、其他带身故责任的保险产品,才容易出现像施先生这样的乌龙事件。
确实很乌龙。
我们就没想通,为何刘女士、施先生离婚时,不去做个投保人、受益人变更?
这也是夫妻离婚时,对于关联保单一种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如果施先生做了投保人变更,改为自己给自己交保费(若是刘女士给交的保费,那就适当补偿)。
再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母、子女,那前妻、现妻对薄公堂的闹剧完全可以避免。
刘女士作为投保人,即使不同意变更受益人,因为被保险人即施先生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最高话语权,反对无效。
依据还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毕竟保险特别是寿险涉及到人身安全和金钱。
以雇主给员工买保险为例,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员工的近亲属。
想象下,不经员工同意,公司就能随便变更受益人,比如自己,会滋生多少事端?
所以实务中,即使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带身故责任的保险,指定受益人也不是你想指定谁就指定谁。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选择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指定受益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少数公司可以接受指定第三方作为受益人,但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担心家长闹事)。
虽然施先生对指定受益人最有话语权,但变更投保人,就必须经过刘女士的同意才行。
道理很简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你想变更投保人,那必须原投保人同意才行,否则保险公司不受理啊,出事了,它可是得背锅的。
所以,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比较适合离婚时好聚好散的夫妻。
Ps:变更投保人,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法律没强制要求。
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
实务中,想变更投保人,谨慎一点的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变更申请书上签字才行;
可在线办理变更的,那投保人自行操作即可,无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离婚时双方不欢而散,甚至视对方为仇人,老死不相往来……
没法协商办理投保人变更,为避免后患,那直接退保吧。
虽然保障没了,但起码能拿回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现金价值,就如下面这个案例:
可因为退保只需投保人单方向保险公司申请即可,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难免会有腹黑的,悄无声息办理了退保,拿走了现金价值。
你以为自己有保障,理赔时,却发现保单早已终止,那种心情……
总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以及夫妻互保的。
虽然很浪漫。
但打开天窗说亮话,事前想清楚我们说的这些风险,还是有必要的。
风险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有权利单方退保,原则上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纠纷(我们认为,将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是纠纷最小的处理方式)
如果能接受,那就买吧。
接受不了,那还是自己给自己买。
金钱面前,还是不要去考验人性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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