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银保监办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宣布将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展专项核查清理,一大批违规产品——涉及重疾险、医疗险、寿险,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分红、万能险……将面临下架、停售或回炉改造的命运。
杀伤面特别广,细节还特别多,保险公司想钻空子都难。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
四个监管重点其实已经说得很明白:
1、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
2、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
3、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产品的行为。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保险必须姓保!
这也就意味着,文件一旦贯彻,那最终受益的会是咱们广大消费者。
但不少小伙伴比较慌:我买的产品要是被下架、停售,保单会受影响吗?我都准备下单了,现在要不要缓一缓?
别担心,已经生效的保单,保障继续,不会受影响;还没买的,那产品整改、停售确实是个问题,我们建议你改投合规的产品。
下面,针对大家关心的文件内容,我们给划一下重点,并做一个简单解读,告诉你银保监究竟说了啥,又想提醒我们注意啥。
解读顺序,先看文件正文,再看负面清单。
1、保险产品设计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
仍然是对“保险业姓保”的强化,保障民生的意味很浓,预测具有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的普通寿险、健康险,比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障型重疾险会迎来开发、销售的一波热潮。
2、从源头打击违规产品
已备案的也列入核查范围,而备案是产品上市销售的必要前提,保监会这招是要从源头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3、保险公司要端正态度
“保险姓保”大环境下,对于一些希望通过理财产品突围的中小险企来说,将面临更大困境。
4、理财型保险将有较大调整
现在一些理财型保险产品的实际收益率甚至不如银行储蓄利率。而为了促进成交,一些营销员虚假宣传,被整顿,不意外。
而文件提到的“生存金返还”,无疑是点名“返还型健康险”。这类保险的特点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监管,将产品设计成了“主险+附加险”的形式,保费普遍偏贵,我们并不推荐大家购买。
5、核保、理赔太严苛,将被整顿
很明显,是在敲打保险公司核保、理赔时别过于苛刻,说的都是哪些公司?
大家去看看2017年保险公司理赔报告,以及保监会公布的2017年度各大保险公司消费投诉情况排名,就能明白。
6、产品设计不能过于随意,炒作
点名的产品很多,这里我们说下百万医疗险。
目前百万医疗险的保额有的已达到400、500万,重疾或癌症还有额外赔付,而保费也就几百块,看着让人很安心。
可确实偏噱头了,在国内二级医院治疗,并走医保报销,再扣除10000免赔额后,很多人其实达不到理赔标准。能获得报销的,其实也就大病和重病。但即使是大病,也用不了那么高的额度,所以保险公司才能不断调高保额来争夺眼球。
我们说这些,是希望大家认清百万医疗险有其局限,不要因此忽略重疾险,或过度追求更高保额,合理全面的产品责任及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更值得关注。
至于什么爱情保险,蹭热点,说的就是你。
下面我们为大家解读负面清单里的部分内容。
1、条款太冗长
说多了都是泪,希望文件贯彻后,保险会变得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清楚。
当然,再怎么通俗,保险条款无法避免要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保险专业术语、医学专业术语。所以,看不懂,一定要请教客服或顾问,千万不要以自己的想象去理解这些术语,发生偏差就麻烦了。
2、诉讼时效不规范
关于这点,我们在《保险合同终止还能申请理赔?不懂这几个期限你就亏大了》中介绍过:一般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5年,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是2年。
只要没过这个时间,那合法的索赔权就依然享有。不过,出险不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无法判断,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拒赔。
3、现金价值退还
我们找到了《解释三》提到现金价值的内容:
第三十条【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 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受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顺序确定。
总之一句话:即使合同解除,该退还的现金价值必须退还。
那能拿回多少钱呢?可参考我们这篇分析:
你的保单到底值多少钱?现金价值详解
4、管辖权问题
担心异地投保,理赔会受影响的,看到这点可以放宽心了。
此前,异地理赔,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人去保单的签发地打官司,一般是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分支机构,总之不是被保人所在城市。这对已遭受风险事故的被保人来说,无疑很不人道,谁希望生病时还要去打官司?
所以,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想利用此点让客户知难而退,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医保范围
无疑说的是医疗险,包括长期险所附加的医疗险。
要想知道保险公司有没有“做手脚”,没啥捷径,只能老老实实认真去阅读条款,至少要弄明白保什么、不保什么。每年理赔纠纷那么多,消费者其实也要负一部分责任,自己都稀里糊涂的,能怪谁?
而第二十七条,如果产品费率对社保、非社保进行了区分,那记得报销时走医保,否则只赔60%。
6、原位癌
不少解读认为这是要将原位癌纳入重疾保障,我们并不这么看。
如果真是这样,那市场上几乎所有重疾险都要整改,因为要么不保,要么放到轻症责任中。
而重疾不保原位癌,是因为2007年4月3日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原位癌排除在了重疾的保障范围之外。而《规范》可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学会共同制定的,保监会也盖戳认证了。
更关键的,原位癌不被保险公司纳入赔偿范围完全有理可依。
原位癌又称“上皮内癌”,癌细胞只出现在上皮层内,而未破坏基底膜,或侵入其下的间质或真皮组织,没有发生浸润和远处转移,因此,原位癌也被称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是癌的最早期,严格意义上,它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癌症。
那此次文件想说什么呢?
请注意文件里强调的“释义”两个字,我们认为,保监会的意思应该是提醒保险公司在解释恶性肿瘤时,不管原位癌属不属于保障范围,都要附上对原位癌清晰、明确的概念,以免用户因为看不懂或理解偏差而出现不合理的保障期待。
符合规范的定义如下:
可能要整改的,如下:
7、寿险理赔资料
文件原文:
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无疑过于严苛了。
8、分期给付赔偿金
生存金,一般是附加了两全保险,即返还型保险。
9、银行、保险独立发展
存款变保单,坑了不知多少人。
另有自媒体透露,鼓吹综合金融的某安现在要求代理人删除朋友圈和综合金融相关的内容,虽不确定真假,但保险独立性发展会得到更彻底的展现。
10、犹豫期定义不明
部分百万医疗险和大部分意外险是不设犹豫期的,无犹豫期,那退保会有经济损失,投保时记得留意。
11、医疗险无风险保额
目前一些公司推出了0免赔额的百万医疗险,我们说过,1万免赔其实设置了理赔门槛,将一些高频、小额的住院医疗支出排除在外,保险公司才能控制理赔概率和成本,并进而降低保费。而无免赔额,保费通常贵了不少。
12、甲状腺癌
文件原文:
第十八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重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目前甲状腺疾病发病呈年轻化趋势,被戏称为“喜癌”的甲状腺癌发病率也有所增高。但甲状腺癌治愈率高,治疗费用也很便宜(1-2万左右),可一样得按重疾标准理赔,保险公司对此也是颇为无奈。
我们也不止一次听过“要将甲状腺癌从癌症中踢出去”的说法,但从此次文件看,应该不太可能实施。不过,据说业内正探讨适当提高重疾保费以降低这块的理赔成本。
13、疾病生存期要求
生存期在重疾险中非常常见,这里的争议是,官方的意思,是有生存期就不合理?还是生存期过长不合理?
尤其是一些消费型重疾险,因为不保身故,若未达到生存期要求,被保人就去世了,比如最极端的,猝死,可按条款,只能退还保费。这对被保人家属来说,真有点难以接受。
14、等待期处理
这条,点名好几个产品,比如某防癌险,第一年只能赔25%,第二年赔50%,第三年开始,才能赔100%,相当于是变相延长了等待期。
像某重疾险,也是保额递增的形式,也可能要整改。
而后半句,针对的目标就更明显了,某福等待期内出险,只退现金价值(大概相当于5%的保费)。
15、百万医疗险续保
多款百万医疗险,条款或投保页面都直接写明我们的产品保证续保到80、99、100岁……
终身限额等名词,也给人一种可以保证续保的感觉。
然而,这些产品骨子里都是非保证续保产品,比如超过最高可续保年龄、产品停售,就都不能再续保。
而浮动费率30%的天花板,也给百万医疗险的续保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这个我们在今天的第二篇推送中均有详细分析,这里不再赘叙。
16、理财产品保证收益
关于这两点,监管其实早有动作。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键一条就是要“打破刚兑”。
市场分析,“打破刚兑”会让理财型产品面临定价难题, 收益率水平可能进一步下降。对于一些希望通过理财产品突围的中小险企来说,将面临更大困境。
由于缺乏大规模险资运用的经验,资管经验相对不足,中小险企本身的资管能力也相对缺乏,可承诺的保底收益水平显然将更低,由此将导致其理财型产品无市场吸引力。
实际上,自“134号文”之后,中小险企的万能险就遭遇了断崖式下滑,而部分大型险企的万难险规模反而逆势增长。总之,强者恒强的时代,留给中小险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我们说:调整阵痛在所难免
五十二条里,还有很多细节的内容,鉴于篇幅,我们就不一一为大家分析。感兴趣的,可自己根据文件,去揣摩下银保监此次整改的深意。
要让我们说下感受,最大的一点是,如果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真的能被进一步规范,从短期来看有可能放缓人身险保费规模增速。可从长期来看,尤其利于各中小型险企调整业务结构,调整“阵痛期”在所难免。但如果中小型险企不能尽早突破,依然过度依赖于理财险或价格战,那未来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残酷。
此外,销售误导、产品设计不合理以及同质化,在文件中也有多次体现,这些问题一直伴随内地保险市场野蛮生长至今,屡屡野火烧又生,背后的原因很值得深思。但银保监甫一成立,就屡屡祭出重拳,银行、保险均有整顿,切实体现出了高层的决心。
所以,我们相信,在“保险姓保”监管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将会朝着对消费者越来越有利的方向进化,而那些无法适应的公司或机构,会面临新一轮洗牌。在监管不断加码后,2018年会不会因此出现险企破产,会是行业一大迷案。
最后,提醒小伙伴们,每次监管之后,总有不怀好意的机构和代理人跳出来炒作产品停售,按文件精神,凡是被停售的,就是应该被停售的,千万记得擦亮眼睛,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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