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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频败诉为何不立即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25 15:49
  【摘要】居高不下的败诉率,不但会动摇市民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而败诉带来的额外赔款以及各种诉讼费用,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样不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保险公司频频当被告,而又频频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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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吧,有大概90%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都是败诉。这类团体保险的案件,特别是人身保险的案件,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对保险合同当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一些有模煳性的这个条款,对这个投保人没有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
  司法实践还证明,保险公司对几乎50%的败诉案件都不会立即执行。
  败诉之后呢,这个几乎败诉的案件当中有50%以上保险公司都要进行上诉,要寻求最后的司法救济。意味着就是说长时期的诉讼,长时期的这个权利得不到救济,而且是有关的赔偿不到位,就说这种保险的目的,达不到这种保险的目的。
  专家指出,人民银行在1998年制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当时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但是时至今日保险公司却把这个标准作为拒赔的挡箭牌。
  两个标准一个就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标准,它是关于人身伤残的一个标准;另一个标准是国家的标准,就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情况下的一个评定标准,这两个标准从范围角度来讲,它的涵盖范围不一样。人民银行的标准涵盖整个人身伤残领域,而我们的国标仅仅是道路交通事故领域,这两个标准它的内容也不一样,人民银行的标准就是你刚才讲到的是七级,而我们的国标是讲到十级,这两个从涵盖范围从内容都是不一样,那么从效力来讲,如果说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肯定是要适用国标,因为这个国标是强制性标准。
  人民银行制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时间是1998年,当时我国还没有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已经有了国家标准。而目前所执行的各种国家标准伤残情形都是按照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伤残是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换句话说,也是保险公司可能面对的数量最多的人身意外伤害情形。但王玉清这样的被拒赔案并不是个别现象。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所有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外的人身伤害案都拒赔。
  如果说保险在这方面不规范,然后不能很快跟进的话,就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保险公司有些做法让人很伤心的。
  保险本来就应该成为分散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追逐利润之外,理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而现实情况是,保险公司现在过度地追求利润,什至为此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正当的义务。而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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