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太平洋爱无忧3.0防癌保险产品计划,专注癌症保障,能有效呵护您的健康生活,但部分不清楚产品信息的人群会持观望态度。因此下面看看太平洋爱无忧3.0防癌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太平洋爱无忧3.0防癌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30天-60岁
保障期间:至60/70/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5/10/15/20年
等待期:180天
太平洋爱无忧3.0防癌险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被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罹患合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2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慧择提示:太平洋爱无忧3.0防癌险产品介绍可知,保险产品适合30天-60岁的人群投保,且保障期限和交费期间都灵活可选,因此被保险人可按需指定保险计划;另外保险产品保障全面,主要包括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癌症保险金以及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全面呵护您的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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