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安健康源尊享保险能够给投保者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但在购买前还需仔细了解保险责任。据了解,天安健康源尊享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等,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每次间隔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慧择提示:天安健康源尊享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等,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所需和保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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