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

更新时间:2017-08-28 03:55

    昨天,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记者来到天津市儿童医院和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采访了第一个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资格确认手续的儿童和老人。据了解,首个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资格确认手续的儿童患者叫赵圣泽,出生82天,因支气管肺炎住院。从昨天起,赵圣泽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元,医保基金报销55%,个人负担45%;首位办理手续的成年参保患者是患有糖尿病的83岁的侯桂玲老人,她个人缴费120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元,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他们的家属表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使他们的家庭负担大大减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参保范围包括:学生儿童(含新生婴儿),小学、中学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人和到达退休年龄且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人,只要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都可以参保。进城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如果本人已经在本市参加了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他们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也可以参保。

    参保人员应当到定点医院看病,并选择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因为在这些医院看病,参保人员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和社保中心结算。这样既减轻经济负担,又省去了报销的环节。看病时只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儿童或特殊情况下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下同),就诊挂号时出示。在联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应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医保科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外地(转外或外地急症)住院就医时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在就诊结束后将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保分中心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参保人员除了住院可以报销以外,按规定还可以报销门诊特殊病的费用。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九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标准是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