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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公估人经营条件

更新时间:2018-02-09 16:19

  中国保监会今日公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

  《规定》共8章111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规定》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完善了相关制度。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估人经营条件

  一是规定经营条件。落实《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保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规范公估程序,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要求保险公估人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并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

  四是新增行业自律。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规定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规定》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明确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实现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转为业务备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