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修订的《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并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所有参保人员在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享受药品“零差率”政策待遇。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均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将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同时将年度内个人支付最高限额由3500元调整至45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本人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比例从20%提高到40%;参保人员进行肾透析、治疗癌症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由40%提高至50%;参保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不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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