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保险是新中国之后我国成立的第二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她的诞生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独家经营的局面,标志着市场竞争的出现。那么,中华保险产品怎么样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中华怡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0种重疾1次赔付,18周岁前:给付2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18周岁(含)-75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含)之后:给付1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50种轻症最高五次赔付,每次赔付20%、25%、30%、30%、30%。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2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18周岁(含)-75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含)之后:给付1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18周岁(含)-75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含)之后:给付1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2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18周岁(含)-75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含)之后:给付13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保险费
缴费期内确诊轻症,后续保费自动豁免。
投保人轻症、重疾、身故豁免保险费
缴费期内投保人发生轻症、重疾、身故,后续保费自动豁免。
中华鼎利年年年金保险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 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慧择提示:中华保险产品怎么样呢?中华怡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大疾病和55种轻症疾病保障,轻症疾病可多次赔付,终末期疾病、身故和全残都有保障。中华鼎利年年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理财保险,自合同生效后每年可领取生存金,65周岁可领取祝寿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还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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