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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责任解析

更新时间:2017-11-14 10:04

  【摘要】为了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晚年生活质量,中国人寿推出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引得很多消费者前去购买。但是在购买的时候也要注意保险责任,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 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 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慧择提示: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和年金,其中身故保险金是六倍保额,养老金可年领或月领直至身故,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也要注意免责条款,防止出现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