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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11-10 09:42

  【摘要】针对准妈妈们不断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中国人寿顺势推出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吸引了不少孕妇的眼球。但是在购买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保险条款,以免出现理赔纠纷。


  投保范围

  持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或者临时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妇女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流产、引产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身故或者流产、引产;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怀孕而行流产、引产;

  (八)被保险人习惯性流产一年超过二次者;

  (九)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流产、引产;

  (三)患先天性疾病的附带被保险人诊疗所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

  (四)附带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慧择提示: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需要注意什么?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合同终止等内容,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这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