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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合作 灰色地带已被盯上

更新时间:2017-10-31 16:25

  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合作中的“灰色地带”已被监管机构盯上。

  近期,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篇题为《众安财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模式潜在风险值得关注》的稿件,海南保监局称,发现其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代销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时,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就在当日,众安在线股价应声下挫4.71%。

  根据海南保监局的说法和澎湃新闻对多家保险中介的采访,目前保险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合作展业范围;二是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定责。一位资深保险经纪行业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中介跨区域业务的监管正不断趋严。

  “被默认”的跨地区出单

  当互联网保险公司想要更多“物美价廉”的保单时,第一个想到的是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二次费改之后,各地费率折扣大不相同,比如一些东南沿海省份的车险价格要比上海低得多。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来说,有时他们会找这些费率较低的地区的中介机构,悄悄让车子跨地区投保。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以较低的保费价格拉到了较多客户,对其做大保费规模帮助不小。”一位资深保险经纪行业人士向澎湃新闻点破了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合作中的“小秘密”。

  所谓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这三大类。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更贴合“中介”二字。简单来说,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机构。而保险经纪机构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旨在为投保人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

  上述资深保险经纪行业人士透露,在和各类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能明显感觉到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激进一些,特别是对于用户的信息保护有所欠缺,一般来说,中介机构在于其合作时会有所注意。

  合作“边界”存疑

  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保险”,所以双方的合作仅限于互联网业务。

  在本次被海南保监局点名的众安在线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中,就存在线上线下业务界定模糊的问题。海南保监局认为,尽管众安在线可以做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部分保险产品,但是众安在线这次和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也就是说涉嫌超范围经营。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网上,对开展互联网保险的保险机构与合作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中保协制定的管理细则规定,原则上应事前披露。此外,在中介机构端,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中介机构“黑名单”时代将到来

  在10月26日保监会发布的一篇题为《中国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的新闻稿中,在最后一段明确写道:“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无论保险中介机构的“黑名单”时代是否到来,保险中介机构在整个保险市场的力量已经不容忽视。

  慧择网战略部首席研究员马潇表示,根据保监会最近一期发布的保险市场年报(2015年发布2014年市场数据),2014年保险中介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一共占了全国保费收入的80%,其中专业代理占了4.8%,经纪机构占了2.5%,兼业代理占了34.6%,个人代理人占了37.9%,个人代理人基本就等同于寿险公司的个人营销员。

  一位大型保险经纪机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时,一旦出现纠纷,有两种监管办法。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合作中,如果是因为代理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依据为《代理保险业务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责任;在经纪业务操作中,如果是经纪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由经纪人承担损失。

  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属于事后监管,不需要批复,除非被检查出存在违法违规,监管是不会介入的。至于保险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合作的如何定性,确实没有明确的条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