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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7-10-31 10:13

  【摘要】国寿团体定期寿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限短,三年、四年或五年,消费者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团体定期寿险的利益条款,给消费者做一个参考。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或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年交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受益人和争议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