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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知识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7 15:02
  【摘要】最近几年,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一直都是众多消费者青睐的保险产品,每年都会有大批消费者购买这一保险产品。那么,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好么?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知识。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 院日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 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投保范围

  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慧择提示: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广,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等项目,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一年,续保可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