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保险时较为关注的就是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产品价格,而往往忽略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很多消费者都是因为忽略免责条款,而导致保险理赔纠纷,所以,小编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寿如E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保险计划的免责条款,给想要购买的消费者做一个参考。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九)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十)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致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六)被保险人从事赛车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慧择提示:国寿如E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保险计划免责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是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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