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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6 18:10
  【摘要】很多人投保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以后,却忘记去了解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的免责条款。但事实上,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那么,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高残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免责条款大致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等十五种情形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