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组合保险与单一保险相比,它的保障范围往往会更广更全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国寿福瑞安康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广,受到了业界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那么,国寿福瑞安康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有哪些?以下是国寿福瑞安康保障计划保障范围的具体内容: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附险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附险所交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 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 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被保险人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 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 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慧择提示:国寿福瑞安康保障计划保障范围主要有生存保险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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