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瑞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由瑞泰人寿承保,是以团体形式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获得重疾保障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下这款保险。
投保条件
1、投保人 投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 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2、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2.1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2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之间。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 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保险责任类别中的一类,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您可选 择不同的保险责任类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a.重疾基本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 清单》中第一种至第六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重疾综合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 清单》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重疾全面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清 单》中第一种至第四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慧择提示: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更多关于保险的问题可在线预约慧择网客服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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