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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案例分享

更新时间:2017-10-26 10:13
  【摘要】投保案例可以让消费者迅速理解所购保险的具体作用。接下来,小编将以30周岁的张先生为例,为大家讲解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那么,他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在张先生的案例中,他投保了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为他带来了大量收益,可简化为四点:第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第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第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第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