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5 17:26
  【摘要】在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中,设有责任免除情形。若是因为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轻症癌症或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是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的具体内容: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一共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十一种责任免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