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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24 16:33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活压力的加重,现代人患上癌症的几率越来越高,不少人都会早早为自己买上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份保险到底能保障些什么。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下是这款保险保障范围的具体内容: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广,主要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保费豁免、身故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