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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强化偿付能力约束 严重不达标可申请破产

更新时间:2017-10-23 16:06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督检查、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共7章49条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刚性约束,明确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被评价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否则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依法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若依照上述监管标准,今年二季度,有三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三项指标缺一不可

  据悉,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偿二代”制度体系的发布与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及行业防控风险的实践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监会着手对这份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三项偿付能力新“国标”。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偿二代”下,险企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值得注意的是,“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若依照上述三项标准,今年二季度,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能顺利通过监管考验,有3家险企偿付能力无法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二季度,中法人寿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843.06%,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D级。新光海航人寿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393.56%,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同样是D级。浙商财险情况稍好,其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90.79%及45.40%,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级,若在三项指标“缺一不可”的评价体系下,浙商财险将被列为偿付能力不达标企业。

  将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事实上,除排查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监管部门还根据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所在的区间,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那些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企业,尽管在监管中未被列为不达标险企,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它们也将作为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接受保监会的“重点核查”。

  今年二季度,有5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分别为国华人寿(核心:109.06%、综合:118.51%)、瑞泰人寿(107.27%、107.27%)、华夏人寿(81.32%、115.09%)、天安财险(91.58%、113.62%)、富德生命人寿(72.00%、104.00%)。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偿付能力说白了就是发生赔偿时,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偿付能力一旦过低,险企就会处在风险的边缘。“例如发生巨灾等极端特殊事件,某家险企的客户都在受灾区域,赔付会因此上升。如果偿付能力不够,社会稳定性都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给风险管理水平薄弱的企业敲响警钟,防止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依照具体的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监管部门也明确了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能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一项或多项监管举措。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亿元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最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甚至申请破产。

  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评价方式更加科学,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也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