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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8 17:45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越加迅速,但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薄弱,保险行业发展较为缓慢。为了解决这一情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这是专门针对农村居民推行的一种保险。那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其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慧择提示: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