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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7 11:02

  【摘要】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由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方面,国内旅游社组织的旅游团成员皆可投保。但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防止出现理赔纠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入境旅游的,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伤残程度鉴定和合同终止等内容。消费者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有助于消费者更好的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