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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10-17 09:14

  【摘要】随着大众保障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寿险,来保障自身的安全,而国寿康宁终身寿险则是市场上较受欢迎的一款保险产品。为了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小编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康宁终身寿险的保险条款。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增加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二、期交保险费增加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

  (1)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补交已交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终身寿险的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主要包含保险合同构成、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