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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免责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10-16 17:48

  【摘要】对于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了解保险产品得保费和保险责任,还要了解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如果消费者没有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在以后的理赔过程中,就可能发生保险纠纷。那么,小编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主(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告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曰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告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巳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己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慧择提示: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责任免除包含哪些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免责条款中的情形,而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公司有权解除告同。如果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