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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新规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更新时间:2017-09-22 17:44

  【摘要】关联交易是保险业监管的一个核心内容,因为不正当利益输送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与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资本不实等问题相关。为此,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

  四大乱象风险显现

  当前的保险业关联交易数量居高不下,隐蔽性、复杂性不断增强,有的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保险公司,有的甚至将保险机构作为融资平台,成为保险公司重大风险隐患。

  乱象之一是关联关系不清。一些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认定关联方。还有公司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对公司实行隐性控制。

  乱象之二是通过多重交易,规避监管。保险行业的一部分关联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投资端,通过结构化金融产品,掩盖业务实质,绕过监管约束,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乱象之三是关联交易管理混乱。具体表现在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关联交易统计不准确、报告不及时。

  保监会在全系统摸底发现,85家保险公司档案不完备,更新不及时;40家公司未开展关联交易的审计;8家公司对主要股东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7家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没有回避关联交易议题;14家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及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

  乱象之四是关联交易严重超标,个别公司关联交易已经形成风险。比如,有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信托产品,如期未能兑付,出现了违约。

  媒体人从保险资管业内了解到,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信托产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由“近水楼台”优势,主动进行市场化投资,另一种则是配合股东或集团的“被动”投资行为,前者完全要达到公司信评要求,后者则不一定能达到公司自身投资要求。

  业内称,出现违约情况时,第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自行承担投资损失和风险,第二种情况下,往往由股东或集团“兜底”。不过相对来说,自行开展的市场化投资,风险远低于第二种的被动投资。


  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目前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2007年发布,此后,保监会多次针对关联交易下发文件,加强监管。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等内容。

  这一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对单一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上限,是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和该关联方上季末总资产的5%中的较高者。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今年6月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等监管原则,建立了“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增加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关联交易等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关联交易监管力度。

  慧择提示:保险业新规将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对全系统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穿透监管,发现底层资产;未来将建立问责机制,全面普查管理交易,建立实时更新的关联交易数据库,随机选择、穿透抽查关联交易,确保看得见、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