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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7-09-01 16:51
  【摘要】随着保险养老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灵活就业人士希望购买养老保险,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与养老保险失之交臂。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问题,国家推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类型

  灵活就业人员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如从事娱乐界的演员和歌手,律师等。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现状

  据了解,从2000年到200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是46.47%。可见,人们的就业观念在不断的改变,传统的全日制工作观念不在是主流了,这样就有助于市场多元化经济体制的合谐发展。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其养老保险并没有这样的增长势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底,全国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有1400多万。国家统计局2005—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2007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分别为13082万人、14028万人、15156万人,可计算得出历年参保比例分别为47.87%、49.55%、51.64%,而正规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例极低。


  三、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补缴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不征收滞纳金。年底前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补欠费不收滞纳金,2012年补欠费要收滞纳金。

  慧择提示:灵活就业人员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例却极低。国家为此推出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