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符合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当然,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在发展的初期阶段都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面临着风险监管的盲区。对此,作为监管部门应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弹性很大、充满想象空间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有五种主要类型:分别是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与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我们目前在市场上常见的P2P网络借贷、P2P网络保险、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第三方支付就包含在上述五大类中。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是一个概念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上述五大类型,有其共同的本质特征:一是高科技性。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化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续的资金融通方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维基词典从这一角度来阐释Fin Tech: “Fin Tech就是一种运用高科技来促使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二是革命性。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必然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的影响,推动者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金融新业态的诞生,并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譬如,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通讯设备,利用无线通讯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随着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以及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之间的大额支付,完全替代现在的现金、信用卡等银行结算支付手续。移动支付是支付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又譬如,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替代传统证券业务,都是科学改变金融,金融改变生活的明证。三是民主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代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各种金融交易甚至是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变得手续简便,易于操作。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不仅企业家,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起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百姓。即互联网金融已不是少数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而是一种民主的、普惠于民的金融新通道。四是合作共赢性。互联网金融旨在满足交易多方主题的金融需求,强调合作共赢。譬如在借贷交易中,平等满足资金端和借款端的需求;在不良资产处理中,协商解决债权端要求拿回资金、律师端希望先取得融资再调查、平台端则要求利用信息优势和数据分析帮助取回资金后合理取酬等各方需求……这些都充分彰显出开放、共享、平等、共赢的互联网精神。许多奇教授通过以上分析,给“互联网金融”作出了下列定义: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续,促进金融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是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影响,并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金融新业态;是市场参与者大众化,普惠于普通老百姓(603883,股吧),体现民主,追求平等共赢的金融新通道。目前,这一定义已为金融界与法律界人士广为认可。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如本文开头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弹性很大、充满想象空间的概念。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十分重视。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成员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人民银行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开展了调研。这个课题组的研究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2013年8月,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文件)。人民银行2013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2013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引入自律监管。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情很高,譬如,北京的中关村和石景山、上海的黄浦区、浙江杭州等,都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来抓,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惠措施。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指出,在银行信贷偏紧的情况下,“人人贷”服务中介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并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有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2013年9月,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2013年11月,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7月,保监会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互联网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保险监管的新思路
一是鼓励创新。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金融业态;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和风险特征的认识也有待加强。因此,建议监管部门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创新,为互联网金融保险的发展预留空间。
二是适度监管。适度监管要坚持底线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注重法律法规间的统筹衔接,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在风险防范上,对部分以高收益为噱头的网上叫卖要敢于叫停。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即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明确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负责。《暂行办法》一方面积极鼓励保险行业创新服务方式,另一方面又强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切实保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议监管部门重点加强产品开发、信息披露、信息安全、落地服务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面的监管。要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规则。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监控责任,切实履行将金融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要增强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透明度,强化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推进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保险具有金融属性和非金融属性,它首先是个消费品,消费的是“保障”。但一段时间以来,个别保险公司盲目扩张,部分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实际上成了投资品,必须花大力气去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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