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经营仍是主导形态
事实证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更强烈,“农业保险已成为其最主要的风险分散工具。”南京农业大学农业保险研究所所长林乐芬教授表示。
截至2015年,我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但规模化经营的实际占比仍然较为有限,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是我国农业的主导性经营形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相应的,每份保单的承保面积相当有限。
相比于分散经营,生产规模化的扩大造成经营风险集中。正如君辰合作社,他们在农业生产中,不仅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加大,还对科技与资本的要求逐渐提高。一旦遭遇风险,他们将承受巨大的损失。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0.964亿公顷,参保农户户次2.29亿。据此计算,每户次承保面积仅约为0.42公顷。“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成本都很高。”朱俊生说。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以传统小农为主,当面对新型经营主体较大的生产规模和经营面积时,林乐芬发现,无论是投保、承保等保前服务,还是勘察定损、赔付等保后服务,都面临巨大困难。
有保险公司也反映,按照规定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三次勘察定损,勘察量巨大,定损手续烦琐,成本支出巨大。
而在实践中,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市场主体大多依靠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这又使得在行政权力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
种种迹象显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应该进行调整,重点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尤其处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下,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亟须推动农业保险创新
张桃林在江苏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快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
实际上,从2016年一号文件开始,就要求农业保险聚焦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到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
虽然一直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并不是忽略分散小农,“这就需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效提升保障水平,加快创新开发保险品种,做到既聚焦规模经营主体,又兼顾分散小农利益。”张桃林说。
在张桃林看来,其核心是要增强农业保险的内在吸引力,做到保得到位、赔得足额,让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真正让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的“稳压器”。
事实上,如何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关注的人群不仅有政府部门,还有农业保险研究者们。
同时,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加快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勘察、单独定损、单独理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朱俊生建议以指数保险取代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他表示,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要求核保到户、验标到户、查勘定损到户,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经营成本非常高,在实践中难以规范运作。“因此,要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应主要以指数形态的保险产品取代当前的物化成本保险。”
据介绍,指数保险包括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价格指数等,是指基于预先设定的参数是否达到触发水平,而非实际损失,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聚合成虚拟的规模农场,从而有效降低农业保险在承保、定损以及赔付环节的成本。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需要改进、创新的地方很多,近日调查的结果看来,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目前的农业保险还都是比较满意的。
如何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不仅要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赔付程序,还要积极研究和试点农业保险个性化产品,探索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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