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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接种疫苗异常有望保险补偿

更新时间:2017-07-26 16:08
  昨日,省卫生计生委在官网挂出由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将对在本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和已购买基础保险的第二类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进行相关补偿。这意味着,今后有望在广东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商业保险机制。

  有基础保险和补充保险
  意见稿明确,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
  基础保险为政府统一购买及疫苗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受种方建立基本风险保障。保险费用由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财政专项经费及疫苗企业出资共同承担。其中,第一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第二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在广东省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疫苗企业自愿购买支付。
  补充保险指为满足受种方、预防接种单位等获得更高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根据需要,自愿、自费选择购买的商业保险。
  受种方可通过购买预防接种补充保险,获得基础保险保障范围外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等补偿保障。预防接种单位可通过购买预防接种补充保险,对因预防接种事故等造成损害的受种方予以赔偿。

  县级以上疾控中心调查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将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
  对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例,按照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关联强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此外,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以及接种事故不属于基础保险补偿范围。
  意见稿还明确了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以各方签订的补充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为准,除对基础保险范围提高更高水平保险保障外,对基础保险保障范围以外如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以及接种事故等,由补充保险补偿。
  意见稿还明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组织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意见稿明确了基础保险的补偿范围,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案例,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若明确死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予以后续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