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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更新时间:2017-06-22 14:02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广东省也不例外,作为参保人员时常会对其报销范围、标准等有疑问,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广东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等的最新政策。

  2017广东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确定起付标准,是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慧择提示:以上内容为2017广东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与报销标准,需注意的是参合人员身份证不得转借他人,不能出现冒名顶替,如有发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处以停合一年,两年不能参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