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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人身意外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1:37

【摘要】人身意外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消费者在投保紫金财产人身意外保险时不仅要清楚其保险责任还要了解除外责任,下面是介绍。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火车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投保了紫金财产人身意外保险的客户可获得意外身故保障和意外残疾保障,在投保前还需注意投保人若出现故意行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