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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屋转租涨租延租都要备案

更新时间:2017-08-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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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租赁合同的法律主体,承租者和房东有义务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中介方也有义务配合双方完成备案登记,但非合同主体的中介方无法替代承租者和房东做出备案登记行为。因此,若有承租者和房东不配合进行备案登记之时,将相应处罚放到中介方上就显得不合理。
  房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里弄,了解房屋建筑情况,访问承租户,联系群众管房组织(包括大楼管理委员会),听取对房屋维修与保养的意见,并定期访问参加房租汇交的承租户,加强服务,树立汇交信誉。房管所每隔半年左右召开群众管房组织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现在租房不是光签合同那么简单,必须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去登记备案。市房管局、民政局公布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明确了哪些情况需要备案,如何备案,还提供了合同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根据最新的操作规则,租赁合同期内的新增、变更、延续、注销甚至租金变化均需进行登记备案。这一新规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不过,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反映,“十一”后新租房的房东仍有不愿去备案的。
  根据《操作规则》,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此外,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如果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则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不再续租的,则要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办理备案申请应到所属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材料、填写申请书,核验通过,而且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受理中心会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并加盖专用章,统一立卷归档。备案工作完成。市房管局网站还提供了一份合同备案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21世纪不动产法务总监尹新民表示,这份申请书基本沿用了旧版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但做了细化。一是房屋面积细化到了包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居住面积三项。二是细化了备案的种类——分新增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注销备案四项,每项都有对应的填写内容。目前本市的大部分房屋租赁都是通过房屋中介完成,根据操作规则,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过,黄浦、静安、虹口、普陀等区多家中介公司透露,“十一”后新成交的租房生意中,如果是公司租房基本都能做到备案登记,但个人租房还是有人不愿办理登记备案。主要还是房东不愿意,房东担心办理了备案手续后会被征税。由于房管部门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系指承租户报修后,房管部门未及时修理,或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平顶、外墙粉刷或门窗跌落,晒台栏杆断裂等房屋结构、装修部件下坠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在修理施工期间因措施不当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房管部门应负责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在一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工程队)核定;一百元以上的由区(县)房地局(修建公司)核定;一千元以上的由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核定。属于在施工中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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