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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新政对薄公堂

更新时间:2011-12-2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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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宏观调控下,一手房的市场的混乱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多人选择了优点较多的二手房。上海市的晓路选择二手房时,因为新营业税的出台造成买卖不成,和业主周先生闹到了法庭。日前,奉贤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签两份协议付2万元定金
  晓路是新上海人,大学毕业后在沪工作多年,希望能拥有自己的“窝”。今年初,他看中了一套位于奉贤区的商品房,1月16日,他和房主周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其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1.5万元。双方又于该协议签署后十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晓路当场支付给周先生定金2万元。
  但此后的进展却一波三折,因协议没有写明赠送家具事宜,双方随后进行多次协商,终于在1月26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1月29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1月29日当天,晓路满怀期待去签合同,却发现根据1月28日起出台的房产税收新政,该房屋交易需缴的营业税要增加3.7万余元。如此一来,增加的部分该由谁负担?房屋买卖再度陷入僵局,他和周先生商谈了多次,都没有谈成。
  合同未签,国家新政出台
  晓路起诉称,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周先生赠送家具,但后来对方违反了此项口头约定,耽误了合同签订时间,以致碰到国家政策调整,增加了无法预料的支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要求取回2万元定金。
  而周先生认为,双方当时约定房屋总价是不赠送家具的,后来遇到新政出台,协议中也写明税费由买方负担,现在因晓路不愿承担税费致使达不成交易,主张定金不予返回。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晓路和周先生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恪守。协议中没有约定赠送家具事宜,晓路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赠送家具的口头约定,所以不能认定是周先生的过错而耽误了合同签订时间。
  很多市民在选择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详细了解其中的详细的程序,尤其是《居间协议》是附加《房屋买卖协议》,如果前期并不是要立即购买只是达成一个约定的话,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候要求中介把附加协议给划掉,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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