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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 保险应该怎么赔

更新时间:2017-08-28 12:57
  宁夏日报最新报道的一则男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的事故引起了大众的高度关注。据悉,这名男子因下班后在工厂餐厅食用了米饭和鱼以后感到嗓子不舒服,事后经抢救无效身故。而医生对于这名男子死因的诊断证明是因患急性会厌炎导致窒息,经抢救无效身亡。

  由于男子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身故,因此,死者家属向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灵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吃鱼导致疾病为“伤”不是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我们姑且不管这起男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而单纯从保险理赔法则的角度来看待这起事故的赔偿。一般来说,保险在后期理赔时,遵循近因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支付身故保险金之前,往往会要求申请人出具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说明书,根据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来进行理赔。

  工伤保险理赔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认为灵武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撤销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商业保险理赔
  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均可针对身故风险提供赔偿,其中人寿保险在支付身故保险金时,无论被保险人的死因是意外还是疾病,均可赔偿。因此,宁夏男子若事先有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那么在发生吃鱼被卡窒息身亡事故后,完全可以通过这份人寿保单申请到一笔身故保险金,帮助家庭抵御顶梁柱不幸身故所致的财务风险。
  人身意外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因此,宁夏男子家属要想获得人身意外险身故保险金赔偿,必须拿到该男子死于突发意外伤害的死亡鉴定书。
  健康险的被保对象可以是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理赔范围通常涵盖疾病医疗、护理以及误工损失等。若这名宁夏男子被诊断为因疾病身故的,那么其家属就可以在拿到该身故诊断书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