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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军人保险保障

更新时间:2011-12-1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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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虽然我国非常重视军人保险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存在着很多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完善军人保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完善军人保险险种,拓宽现有险种保障范围。根据军人职业风险与现实需求,建立项目完备的军人保险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一是拓宽现有险种保障范围。军人伤亡保险要尽可能把干部和中高级士官因病致残和军人因病死亡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同时要提高伤亡保险给付水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相结合,注重当前消费与未来积累相结合,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军人的健康需要;要以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契机,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要把保障范围扩展到已婚未就业的中高级士官和干部家属,减轻他们刚组建家庭的生活压力。二是根据军人职业风险的特殊性建立专项保险制度,如建立军人子女教育保险,解除军人子女教育的后顾之忧;建立军队特殊岗位和特殊地区伤害保险,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建立士兵退役安置保险,解决军人在退役安置过程中生活无保障的问题。三是借鉴外军经验将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军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除享受军人福利、抚恤之外,还享受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
  2、完善军人保险机构设置。首先,建立精干高效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军人保险事关全军军人的利益,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尽量体现出这种地位的优越性和相对独立性,从宏观上把握军人保险发展方向,尽量消除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可以考虑,将军人保险局隶属于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专门负责全军军人保险工作,具体负责制订军人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监督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在军人保险局下设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等事务性工作,即:军人保险局和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行政上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另外还应当设置一个有地方社保官员、专家参加的协调部门,以便于更好地把握地方社会保险发展态势,也有利于军地保险关系的衔接。在军区、军兵种、四总部设立军人保险处,隶属于党委直接领导,负责根据军人保险法律法规和军人保险局制订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部分运营。军人保险处直接对基层预算单位保险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基层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一名保险助理员,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的收缴、领报、预决算等工作,并负责抓好制度落实和宣传工作。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基金流转环节和办理手续,减少基金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次,发展“军营为主、民营为辅”的军人保险经营机构。一是适当放宽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可以适当给予军人保险处一定比例的运营权,以激发他们的管理积极性,同时可以投资一定比例的市政债券或投资性基金,也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基金以稍低于市场利率贷给军人购房,这样能实现“双赢”,既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也能满足军人的购房需求。要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基金管理好,收益率高,可以给予基金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基金管理好坏挂钩。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军人保险体系,大力探索在地方商业保险投保的方式。从沈阳军区保险服务中心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情况看,军队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是完全可行的。三是目前新出现的股份制保险企业,是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有益尝试。股份制对企业的管理和机制的要求比较严格、规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权真正落实到企业,迫使企业走上面对市场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一改多年来所形成的保险企业依赖于行政手段经营的官商作风。鉴于此,可以尝试选定一个股份制保险公司专门发展部分军人保险业务,如军人补充、就业保险等。
  3、完善军人保险法规制度。首先,应与保险管理体制协调配套,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立法制度,确保保险法规的统一性。其次,要建立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科学管理,并与新的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保险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组织、规范全军保险活动。与新的保险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军人保险法规体系应如图1所示。再次,要加强军人保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保险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保险考评制度体系,维护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部队保险工作沿着规范标准的轨道正常运转。主要包括:第一,健全决策层内部制衡机制。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必须依靠军务、组织、干部、卫生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否则就会造成伤残等级、医保情况不实,死亡性质认定不准,虚报多领保险金等问题,影响制度有效落实。因此,要下大力气做好协调工作。一要明确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在本职权限内对军人保险工作各负其责,如死亡性质认定,军务、干部和组织部门要严密组织。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查。凡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应由该部门负责。二要明确内部责任。工薪、会计等单位或人员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划拨经费等,保证工作正规有序地开展。第二,健全上下级权力分工制衡机制。一是简化审批程序。首先各级职能部门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不怕辛劳地及时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审批程序上要特事特办,体现机关的作风和关爱;其次要实行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仅保险金的给付和核算要实行电算化,在审核审批上,为节省时间及时发放,应充分运用传真、联网等手段将有关资料上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先给付保险金,尔后再将正式资料上报审批。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在保险工作管理过程中,加强审计力度。同时要把审计重点放在审批程序、预算、决算、基金划拨渠道、基金收缴给付、基金运营情况以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三是加强外部监督。上级部门可以定期、不定期对军人保险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强化群众对保险管理的监督力度。
  慧择提示:完善军人保障体系是我国发展的必然需求,善待军人,我们的国家才能具有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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