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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8 05:28

【摘要】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和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启动实施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并进一步完善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制度。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享受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2017年度,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且单独实施,与职工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分别运行。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每人52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0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基金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参保居民使用特效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标示的扶贫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省级统筹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18种特效药品。目前,使用规定特殊药品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65万元。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职工和居民发生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慧择提示:济宁将进一步完善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制度,其中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需缴费;报销范围是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18种特效药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