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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榆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6 12:13

  【摘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榆林调整了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下面我们看看2017年榆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全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项目费用。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辖区外突发性疾病除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费用;使用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的费用。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全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扣除2万元的起付金,剩余合规费用分别按下列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

  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合规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在辖区外就医的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由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城镇参保居民在报销时,须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医保证、医保卡、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慧择提示:2017年榆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了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等内容,新政策的实施,保障了广大居民的基本权益,并且促进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