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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花卉种植保险开始试点

更新时间:2017-02-14 17:34
  近日,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联合印发《2017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方案》,在2016年8个县(市、区)试点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工作。

  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标的为花卉种植设施、棚内种植花卉,列明12种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风灾、雨灾、水灾、雪灾、旱灾、冻灾、雹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以及花卉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种子(苗)的成本确定,并设定浮动区间,花卉种植设施费率1%-1.5%,棚内种植花卉费率1.5%-2.5%。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

  据了解,在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拉动持续疲软的情况下,福建省花卉(苗木)产业仍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2016年,福建省花卉苗木全产业链总产值达559.04亿元,较上年增长27.34%。其中,种植业总产值333.57亿元,实现销售额138.28亿元,出口额1.03亿美元。福建全省种植面积达120.10万亩,其中设施种植面积13.22万亩,分别较上年增长5.31%和3.44%。2016年,在福建省延平、清流、连城、武平、福清、漳浦、龙海、漳浦等8个县(市、区)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地区,参保面积达3727亩。

  消费需求的推动下,福建花卉产业仍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因此在全省开展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列明包括火灾、风灾、雨灾、水灾、雪灾和旱灾等12种保险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的利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