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相关创新层出不穷。截至2015年底,已有110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当然,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才刚刚开始,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产品创新仍然有限,甚至有些所谓的产品创新有名无实。以人身保险为例,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体性产品形态为理财型产品(万能险和投连险),这有助于满足部分互联网用户的金融理财需求。但寿险产品应当以保障为基础和核心,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内含价值,储蓄、投资与财富管理不能脱离、超越和替代保障功能。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加强风险与保险意识,首先,以保险产品构建自身和家庭的经济保障体系。其次,个性化定价能力比较有限。理论上,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为个性化的定价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还需要做很多的探索。再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有的不够深入,在发挥各自优势等方面尚有待加强。最后,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如何利用移动互联网提升渠道管理和理赔等环节的效率,以及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更为有效的健康管理和慢性病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都是消费者的重要诉求。
为了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拓展市场主体的自由,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拓展市场主体自由。我国互联网保险仅在局部领域有所创新,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稳定业态,需要一个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消除抑制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政府应该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近年来,我国保险产品采取事后备案制等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其他方面的行政审批仍然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需进一步消除抑制市场自由的行政审批。同时,要去除各种侵蚀保险市场自由的管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竞争方式的多样性,要包容保险公司在各个维度的创新与探索。
第二,秉持法治精神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具有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等风险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因此,要通过有效的监管,积极防范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基于法治精神,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致力于增强市场的透明性。要完善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规则,强化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法治精神还要求尽可能减少保险监管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创新往往会超越已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引致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鼓励有选择性地执法,这会造成市场主体的预期不稳定及带来权力寻租行为。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致力于制定、维护和恪守一般性的规则,以法治的精神维护市场自由。
慧择提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产品创新仍然有限,甚至有些所谓的产品创新有名无实。再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有的不够深入,在发挥各自优势等方面尚有待加强。最后,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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