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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阻击房价过快增长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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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限购政策对于短时间内给楼市降温,稳住高企的房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过如此直接的市场干预同样也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而在各地落实细则之前,不排除会出现部分城市的抢购潮。另外,限购也可能导致需求的进一步积压,为楼市的报复性反弹埋下隐患。
  如果房价出现明显调整,所谓经济硬着陆的担忧又会再度出现,届时调控政策是否能够继续坚持,将会成为一个现实的考验。当然,这是对调控政策部门大智慧的考验,究竟是选择对市场利益的再度妥协,还是选择让公共住房诉求的最大优化,这道题目的答案应该并不复杂。
  提高房贷首付,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套房贷从首付两成升至三成。对首套房首付比例的调整在2010年敲定。1月10日“国十一条”出台时,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贷首付最低两成。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新国四条”中重申了这一点,并提出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在9月29日“国五条”中再次被修正,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首付款也全面调整到30%。2010年11月3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0年9月28日“国五条”中,首次提出限购,随后十余城市发布地方版限购细则。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具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要求,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前已经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一种长期性政策指向。在这种政策指向下,限购政策的强势推出与其说是一种给楼市降温的权宜之计,更大程度上讲,其实是在为深层次的房地产调控争取时间。一方面通过限购和限贷,减少市场上的投资、投机性需求,做减法;另一方面,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做加法。
  去年4月份的“新国十条”中提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这是“限购”的第一步,通过停发贷款达到不能购买的目的。随后的全面停发三套房贷是这一形式的“扩大化”。
  尽管地方版的限购细则目前还未出台,但“国八条”对限购的指导思想已定,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中原地产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北京如果出台新的限购细则,将有超过百万户家庭不得新购住房,届时楼市很可能出现去年4月以后的萧条现象。但目前货币供应量依然比较高,住房供应量预计到下半年才明显提升,实际房价抑制效果依然要看政策落实及持续力度。
  然而在这个房地产调控日益趋紧的时间点出台房产税,其背后的深意更耐人寻味。房产税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与其他特殊时期的短期严厉措施相比,房产税的温和试点更能稳定调控效预期,与其他调控政策互相作用,深层次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又避免了伤及刚性需求。
  房地产市场对政策的敏感度也不能被忽视。一方面,未来房价出现调整符合调控政策导向和公众利益,调控部门应该乐见其结果,但同时要坚守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不放松。这些重要措施包括,限制房地产开发贷款、落实限购政策、房产税在全国推进等。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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