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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富贵竹保险理财计划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7 03:09
  【摘要】广大消费者应知道,华夏富贵竹保险理财计划主要承担给付年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条款中的任一情形身故,华夏保险并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消费者若想清楚了解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细节,还需认真阅读产品条款。

  保险责任
  年金:保单生效后第一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给付一次生存年金,保费是三年交的,第1-6个保单年度的年金分别是基本保额的6%、7%、8%、9%、10%、11%,第7-15个保单年度的年金均是基本保额的12%;保费为五年交的,第1-10个保单年度的年金分别是基本保额的10%、11%、12%、13%、14%、15%、16%、17%、18%、19%,第11-15个保单年度的年金均是基本保额的20%。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华夏人寿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华夏人寿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人寿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消费者可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华夏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通过华夏富贵竹保险理财计划条款可知,该保险合同能向消费者给付4种保险金,每一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额度都不相同。若您投保富贵竹保险理财计划后有周转资金的需求,在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保单质押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为保单现金价值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