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08-28 12:53
  【摘要】作为中国人寿推出的员工福利系列产品,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A型和B型两款计划,包括13款计划,投保可以帮助企业员工获得意外身故、意外伤害、残疾、烧伤等多重人身安全保障,但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等十二种行为不予保障,希望大家在投保前知晓。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身。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加强员工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福利待遇水平,但对于员工因故意行为所致的伤害或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方面原因所致的保险事故则不予保障,所以,企业在为员工投保之前要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以方便后期更好的享受有保障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