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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7-02-08 14:03

【摘要】肇庆失业保险条例是怎样的?据了解,肇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共包括了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在内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失业保险基金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基金的支付项目和征收方式,以下是详细介绍。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别从行政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慧择提示:肇庆失业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不难看出,肇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的条件,还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支出。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如失业金申领等方面的内容。